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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廖某某、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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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廖某安、谢某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736

原告文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杨小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谢某英,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系被告廖某安之妻。

原告文某与被告廖某安、谢某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9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11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杨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安、谢某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诉称:被告廖某安、谢某英系夫妻。2012年,被告廖某安承包了攸县金色港湾建设项目,应被告廖某安要求,原告为其承建的工程运送水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廖某安从安仁水泥厂运送至攸县金色港湾,运费为40元/吨,每月底结算一次运费。此后,被告廖某安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运费给原告。2014130日,原告向被告廖某安追讨运费,被告廖某安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承诺在7个月内支付110000元运费给原告,且自愿支付月息1分。到期后,被告廖某安未支付上述款项,且被告廖某安、谢某英系夫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运费11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0‰计付上述运费从201413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原告文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廖某安结欠原告运费110000元,月息1分,还款期限为7个月;

2、户籍证明2张,拟证明被告廖某安、谢某英系夫妻。

被告廖某安、谢某英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1张、证据2户籍证明2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某安、谢某英系夫妻。被告廖某安承包了攸县金色港湾建设项目,原告文某按照被告廖某安要求从安仁水泥厂运送水泥至攸县金色港湾。2014130日,原、被告对上述运费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文某金色港湾水泥运输款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注此借款月计息1分,还款日期7个月还清。欠条人:廖某安2014..30号”。上述运费到期后,被告仍支付上述运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廖某安因承包攸县金色港湾建设项目要求原告为其运输水泥,原告为被告运输了水泥,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于2014130日进行结算后,约定110000元的还款期限为7个月,被告到期后未支付上述运费,系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水泥运费110000元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中明确约定月息1分,该约定应当视为原、被告对被告未按期履约的利息损失的约定,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谢某英虽然未直接经手上述运费,但上述经营行为发生在被告廖某安与被告谢某英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谢某英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文某与廖某安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廖某安的个人债务,或两被告之间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现原告主张该运费属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廖某安、谢某英“支付运费11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0‰计付上述运费从201413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廖某安、谢某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廖某安、谢某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文某运费11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0‰计付上述运费从201413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廖某安、谢某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代理审判员  胡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