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苏某某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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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苏某某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攸法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苏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诉称:2007年农历7月16日苏某某由本村李家组人李锋雇请到贵州省遵义市帮工作豆腐。到达遵义后,苏某某于2007年农历8月15日走失,从此与所有亲朋好友失去一切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经5年多了。请法院宣告苏某某死亡。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张某某身份证1份,拟证明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苏某某系祖孙关系。
2、攸县公安局菜花坪派出所、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攸县菜花坪镇苏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苏某某的父母双亡、其无配偶无子女,张某某系其祖母。被申请人苏某某于2007年7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能相互印证,均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苏某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苏江村新屋组新屋012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608247632。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苏某某系祖孙关系。2007年农历7月16日苏某某到贵州省遵义市做事,到达遵义市后,苏某某于2007年农历8月15日走失,从此与所有亲朋好友失去一切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经5年多了。为此,申请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苏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苏某某的公告,希望苏某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苏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某某2007年农历7月离家外出打工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苏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蔡 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一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